1954年9月2日 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》通过

2022-09-01 16:39:45 字体:【普通 超大 简体 繁體 本文共计272个字符,预计阅读时长1分钟。
导读1954年9月2日,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》通过。1954年9月2日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》通过1954年9月2日,政务院通过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》。条例规定: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,应当根据国...

  1954年9月2日,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》通过。

1954年9月2日 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》通过

  1954年9月2日 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》通过

  1954年9月2日,政务院通过《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》。条例规定: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,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。合营企业中,社会主义成份居领导地位,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。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。合营企业的盈余,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,应当就企业公积金、企业奖励金和股东股息红利三个方面,加以合理分配。股东的股息红利,加上董事、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,可占全年盈余总额的25%左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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