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78年3月7日 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

2022-08-29 23:58:51 字体:【普通 超大 简体 繁體 本文共计229个字符,预计阅读时长1分钟。
导读1978年3月7日,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。1978年3月7日,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《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》。决定指出,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、现代化建设,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...

  1978年3月7日,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。

  1978年3月7日,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《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》。

  决定指出,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、现代化建设,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。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,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,并对实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适当延长。从1978年起,义务兵服役的年限分别为: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;空军、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;海军舰艇部队、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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